近日,新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經營者小李賠償消費者小張購買所謂“新手機”3倍價款。
小張通過某網絡購物軟件在小李經營的網店購買華為Mate40Pro5G版秋日胡楊手機一臺并支付貨款5148元,小張收到手機后,為了驗明真偽,當天將該手機送華為授權店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手機私拆,電池循環次數462次”。后經購物平臺處理,小李已將手機購買金額5148元退還給小張。
小張認為,購買手機時,賣家曾多次宣稱并承諾手機為原裝正品,全新未拆封,未有人使用,但檢測結果與店家宣傳的事實大相徑庭,嚴重影響了自己的購物體驗,因此小張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李賠償購買金額的三倍。
新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張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在小李經營的網絡店鋪購買手機并支付貨款,雙方之間形成網絡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雙方在網絡購物平臺的聊天記錄能夠證明賣家已承諾該手機全新未開封且是原裝正品,與“手機私拆,電池循環次數462次”的檢測結果嚴重不符。小李虛假宣傳和隱瞞商品真實情況,誘導消費者小李購買與宣傳內容嚴重不符的商品,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小李應當賠償小張購買手機價款的3倍金額,即15444元。
一審判決后,小李不服,上訴至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許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