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文明中華訊 隨著群眾法律意識提升,“喝酒不開車”理念深入人心,但你知道嗎?酒后駕駛小型兩輪電動車、代步車也存在潛在法律風險。近日,正陽縣人民檢察院發布兩起案例,提醒廣大群眾不要存在僥幸心理。
案例一
2022年6月8日夜晚,李某參加朋友聚會后駕駛兩輪電動車沿正陽縣花園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花園路與護城河交叉口南側路段時,與余某駕駛兩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害,兩人均受傷,后余某經治療無效死亡。經檢驗鑒定,兩人所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均屬機動車范疇中的兩輪摩托車,李某屬無證駕駛,且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7.11mg/100mg。因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又負事故全部責任,2022年8月4日,李某被正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正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9月,法院宣判,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承擔刑事責任后,由于其未購買保險,還需要承擔近百萬元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
2023年2月11日,曾某酒后駕駛一輛無牌小型電動代步車行駛至正陽縣真陽鎮張莊路吉祥米線門口時,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微機查詢曾某為C1證駕駛。2023年2月14日經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曾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8.43mg/100ml,系危險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近年來,部分小型四輪電動車憑借價格便宜、手續簡單等優勢,成為不少居民的代步工具,但需要注意,酒后駕駛“電動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定義:“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市場上所銷售的此類四輪電動代步車不能簡單將其定義為非機動車,具體所屬范疇還需經交通司法鑒定所鑒定。個人并不具備鑒定的專業能力,所以酒后駕駛相關車輛,被公安機關查獲后,所駕駛車輛若被鑒定為機動車,駕駛人一樣需承擔刑事責任。(管振華)